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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录入时间:2008/09/28 作者/来源admin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推动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石油替代等。 
     第三条(资金来源和年度计划) 
     本市用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扶持的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全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项目发展情况,编制提出下一年度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报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扶持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预计节能量或替代量、资金需求、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四条(支持重点领域) 
     扶持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包括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如下示范项目: 
     1、风电项目; 
     2、100千瓦及以上太阳能光伏发电和大型光热利用项目; 
     3、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利用项目;  
     4、石油制品替代能源应用项目; 
     5、氢能应用示范项目; 
     6、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标准制定; 
     7、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领域。 
     第五条(支持方式) 
     (一) 无偿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定等可由政府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与无偿资助资金等金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二) 贷款贴息方式。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第六条(申报材料) 
     市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项目申报,申请扶持资金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表和书面申请报告; 
     2、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示范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批复文件、银行借款合同、资金到位和利息支付的证明; 
     3、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资源勘查评价、标准和规范制定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情况的说明; 
     4、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报程序) 
     市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项目,主管部门在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市属企业组织实施的项目,应向其所属集团公司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中央企业可直接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其它企业单位应向其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区县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支持。 
     第八条(项目审核) 
     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年度预算计划批准后,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专家对纳入计划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形成审核意见。项目评审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项目是否符合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产业政策等; 
     2、项目是否对推动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相关政策是否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3、项目是否具有较好的技术领先性,是否对促进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生产具有良好的带动示范效应; 
     4、项目是否具有很好的能源替代效果,是否具有很好的示范宣传效应; 
     5、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资金使用监督和项目评估管理) 
     1、项目经评审后,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进行审核汇总,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依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2、获得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项目合同应包括:项目名称、承担主体、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验收标准、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数额、支付进度、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等。 
     3、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对未通过验收评估的项目,将收回部分或全部支持资金。 
     4、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5、项目承担单位获得扶持资金后,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有关资金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6、获得无偿资助的单位,开支资金的范围包括人工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租赁费、鉴定验收费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上述费用支出,国家和本市有开支标准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附则) 
     1、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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