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启动海上光伏项目竞配:首批保障性规模1GW、后续需配储20%·2h,打造风光同场集群
8月26日,上海市发改委印发《“风光同场”海上光伏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拟打造海上光伏项目集群,加快构建新型能源体系。
根据通知, 2024年启动首轮海上光伏项目竞争配置,规模不低于100万千瓦,首轮竞争配置项目作为保障性并网项目,鼓励投资主体配置储能。
2025年开展其余海上光伏项目竞争配置和开发建设。投资主体配套建设新型储能装置,出力不低于海上光伏装机容量的20%、2小时,可通过自建、合建或容量租赁的模式实现。项目参加市场化交易后,按照相关电力市场规则要求执行。
文件指出,充分考虑原有海上风电场的运行和维护需求,聚焦周边东海大桥、临港、金山、奉贤等已建、在建海上风电场址海域范围,以“风光同场”的模式进行海上光伏规划布局,开发建设百万千瓦级海上光伏项目集群。
在具体实施方面,原则上通过市场化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和开发时序,单位兆瓦用海面积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用海面积控制指标。开发企业应做好海上光伏场址的建设条件、建设方案和接入消纳等分析,开工前应做好军事影响、通航安全、环境影响、海域使用等相关专题论证工作,并依法取得相应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坚决杜绝不具备条件的项目未批先建。
电网方面,立足项目周边电网的接入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性分析优选接入点和接入电压等级。光伏送出路由应做好与原有风电设施衔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路由方案,做到节约集约用海、集中统一送出。电网企业建设确有困难、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可由海上光伏投资主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出资建设,经协商一致后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文件强调,严格按照政策要求避让各类禁止开发的敏感区域,海上光伏布局不得超过原有海上风电场址海域范围。海上光伏布局、建设和运维需做好和原有海上风电设备设施衔接,不得对原有海上风电运行安全造成影响,按照海域使用法律法规做好全生命周期海域使用的相关手续规范办理。此外,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各类适应海洋的环境的发电设备以及施工设备的研发创新。
在保障措施方面,将海上光伏项目纳入上海市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协调推进项目建设,强化用地用海、环境保护、电网接入等要素保障。各相关部门以及浦东新区、金山区、奉贤区、临港新片区建立海上光伏推进机制,及时解决海上光伏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日前,在光伏們举办的第三届海上新能源发展论坛上(《多省启动海上风光资源摸排,央企加速布局,第三届海上新能源发展论坛成功召开》),规划设计相关人士表示,海上风光同场的可开发潜力巨大,江苏、上海和浙江杭州湾内的部分海域海上风电场已具备经济性进行商业化开发,上海已经启动,初步估计江苏风光同场资源的可开发力量在千万千瓦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