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上海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上海市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出:
1、自然人户用项目
1)电网企业代自然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区级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备案,原则上代为备案工作应在并网验收前完成。
电网企业应对项目设备(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购置进行核验,确保发票抬头与备案主体或场址产权人一致。
3)电网企业应认真校核交流侧逆变器容量和直流侧光伏组件容量,检查光伏组件、逆变器等核心设备的型式检验报告、参数设置、检验报告等内容,并代自然人申报我市可再生能源奖励。
2、非自然人户用项目:
由投资企业向区级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备案,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投资企业与场地产权方的协议(合同)范本。
3、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
按现有规定做好备案管理。所有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在备案文件中明确直流侧和交流侧容量。
对非自然人户用、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完成并网验收后,电网企业应主动指导投资企业申报我市可再生能源奖励。
对投资企业和场地产权方不同的项目,电网企业和投资企业都应主动告知场地产权方光伏发电政府补贴和上网电费归投资企业,投资企业应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和场地产权方约定收益分成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场地产权方使用光伏发电的结算方式以及光伏建设场地租赁费用支付方式等。
4、分布式光伏项目实现“四可”
新建分布式光伏项目接入电网企业调度控制系统、负荷管理系统,接受统一调度、监测,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鼓励存量具备改造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加大改造力度,逐步具备上述功能。
5、开展电网承载力评估
电网企业应按照“公平开放、应接尽接”原则为分布式光伏项目提供接网服务。不存在接网消纳困难的区域,应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做好分布式光伏接网工作。存在接网消纳困难的区域,按照现有条件做好接网工作,并严格落实分布式光伏接网能力提升措施。
文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