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太阳能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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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太阳能学会太阳能建筑一体化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审议稿)

录入时间:2012/09/20 作者/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专业委员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太阳能学会太阳能建筑一体化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Solar Energy Society Building Integration Of Solar Energy Systems  Professional Committee

第二条 组织性质

  上海市太阳能学会太阳能建筑一体化专业委员会是上海市太阳能学会的分支机构,在太阳能学会的领导和管理下开展专业领域方面的工作和活动。本专业委员会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民主,提倡各学派间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促进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的发展。

第三条 组织宗旨

  上海市太阳能学会太阳能建筑一体化专业委员会的宗旨:

  1、以上海为基地,与国内外太阳能界、建筑界加强交流合作,围绕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这一议题和应用领域,开展多方位的研究和科普工作,努力推广先进理念和技术。

    2、配合上海各级政府部门及社会相关各界(主要是太阳能企业和建筑设计、建筑施工、房产开发机构),积极组织各种太阳能发电研究机构和企业、建筑设计、材料结构施工机构和使用单位联合攻关,形成合力,取得突破;

    3、积极推广太阳能与建筑密切结合的各种技术,促进光电建筑分布式电站的大规模应用,为上海向低碳城市绿色城市循环可持续发展城市的目标迈进作出贡献。

第四条 组织成员构成

    1上海市太阳能学会太阳能建筑一体化专业委员会由设在上海的太阳能产业和科研机构、建筑设计、教育机构、房地产机构、新闻媒体单位负责人、专业人员,以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建筑主管部门、房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构成。

  所有成员加入均须经过自愿报名,并经太阳能学会批准。

  2个人委员:凡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凡在上海地区从事太阳能发电研究、利用或生产技术工作、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房产开发和管理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和相当水平(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职称)的非高等院校毕业的科技工作者;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建筑主管部门、房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在群众性太阳能科学技术实践(实验)活动中有一定成绩或贡献的企业家、革新家和科技工作者(包括域外人员)

热心支持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有关管理干部,愿自觉遵守本会的工作条例者,均可报名成为本专业委员会委员。

   3团体委员

  凡与本专业委员会专业、业务范围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团体,承认本专业委员工作条例,愿意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有关活动,均可申请为团体委员。

  凡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同时履行加入上海市太阳能学会手续,成为其会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时办理手续者,应及时补办入会手续。

第五条  组织机构设置

上海市太阳能学会太阳能建筑一体化专业委员会设置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顾问若干名及委员(含团体和个人)若干名组成。秘书组工作人员45名。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由上海市太阳能学会理事会任命产生。主任、副主任两年一届,可以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秘书组设在副主任单位


第二章  工作任务与发展目标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任务与发展目标:

  1、组织会员单位与行业内外进行交流(包括建设若干光电建筑样板房);

  2、组织申报或完成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科研项目,如多层住宅由平改坡平改阳发展、光伏发电新技术民技军用

  3、组织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培训活动,加强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在设计院、房产开发商、主管部门等各相关单位的知识普及和宣传推广工作;

  4、组织国内外考察、对外项目参观;

  5、帮助会员单位申报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补贴项目,或具体项目的策划、设计、实施;

  6、进行调研工作,做好市区政府部门发展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的参谋;

  7、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外组织的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技术相关的研讨和展览。

  通过积极稳妥地发展会员,与国内外相关学、协会联动,有计划地开展对外宣传和对外服务(如组织攻关、承接课题、代理申报、策划太阳能建设项目等),争取在不远的将来,把上海太阳能学会太阳能建筑一体化专业委员会办成学会下属的有活力、有影响的专业学术及应用机构。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原则:

    1、本专业委员会按照核准的条例开展活动,不超越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

  2、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3、本专业委员会的一切工作和活动接受上海市太阳能学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经费来源、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经费来源于:

  开办费用:由上海市太阳能学会和首届秘书组所在单位上海公元太阳能公司筹措;

  日常秘书组人员开支由秘书组所在单位提供;

  长期费用:

  ——由上海市太阳能学会按需拨给;

  ——由个人委员或团体委员捐赠;

  ——员提供信息、产生利益后,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经费;

  ——专业委员会提供科研课题、技术转化经费所得;

  ——对外服务,如培训,代为策划申报项目等收益所得。

  本专业委员会不设专门财务部门,由常设秘书单位财务人员代管代支,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接受上海市太阳能学会的财务监督。


第四章  终止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终止,应由上海市太阳能学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本专业委员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条例的修改,经本专业委员会常设秘书组处起草后,提交委员大会审议通过。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上海市太阳能学会修改、审批、施行。

第十二条  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专业委员会常设秘书组。

第十三条  条例自本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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