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2021年光伏发电、风电、光热发电等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
《通知》规定,2021年起,新核准(备案)海上风电项目、光热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的,基准价以内的部分由电网企业结算。就此,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这样安排,有利于各地结合当地资源条件、发展规划、支持政策等,合理制定新建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政策。国家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光热发电等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副院长、太阳能光热联盟原理事长易跃春表示,海上风电、光热发电作为重要的清洁能源利用方式之一,受资源分布等实际情况影响,各地发展诉求不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出台《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已明确新增海上风电和光热项目不再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鉴于项目建设地域性特点,通知规定,2021年以后,海上风电和光热项目上网电价均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各地结合当地发展需要以及财力情况,可制定高于燃煤基准价的上网电价,电网企业按照燃煤基准价收购,高于燃煤基准价的部分由各省份统筹筹措资金解决,推动海上风电、光热发电因地制宜发展。
对于国家能源局2016年启动的首批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太阳能光热联盟从国家发改委相关文件获悉,于2021年底前全容量并网的,上网电价继续按1.15元/千瓦时执行,之后并网的首批示范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电价信号作用,合理引导投资、促进资源高效利用,推动光伏发电、风电等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2021年光伏发电、风电等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二、2021年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更好体现光伏发电、风电的绿色电力价值。三、2021年起,新核准(备案)海上风电项目、光热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的,基准价以内的部分由电网企业结算。四、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光热发电等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