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光伏发电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通监管[2018]11号
为规范光伏发电秩序,促进光伏行业健康发展,决定在全国各省份组织开展2017年度光伏发电专项监管工作。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光伏发电专项监管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落实。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告我局市场监管司和新能源司。
联系人:左源(市场监管司)孔涛(新能源司)
联系方式:010-66597334010-68555048
附件:光伏发电专项监管工作方案
为规范光伏发电秩序,促进光伏行业健康发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监管,全面掌握各省(区、市)2017年度光伏发电基本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监管要求和措施,推动光伏发电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光伏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修订版)
2、《电力监管条例》(第432号国务院令)
3、《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
4、《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
5、《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山西大同采煤沉陷区建设国家先进技术光伏示范基地的复函》(国能新能〔2015〕222号)
6、《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
7、《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实施和2017年领跑基地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7〕54号)
8、《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2017年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名单及落实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7〕76号)
9、《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73号)
10、《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
11、《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
12、《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下达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280号)
13、《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下达“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7〕91号)
14、《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十三五”光伏扶贫计划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7〕39号)
15、国家关于光伏产业发展的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监管原则
(一)全面评价,重点监管。全面评价本地区光伏发电基本情况,突出重点问题和重点项目,结合当地实际提出监管内容。其中,重点关注光伏领跑者项目、光伏扶贫项目以及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中的分布式光伏项目。
(二)统筹协调,社会参与。根据专项监管工作方案制定与当地实际相适应的监管工作计划,并可委托技术咨询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三)问题导向,务求实效。针对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政策建议,推动解决专项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改善光伏发展环境。
四、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本地区光伏发电国家下达规模、实际并网装机规模和项目数量情况(截至2017年底);光伏项目发电量、上网电量、弃光率情况等。
(二)并网接入情况。光伏项目配套电网建设投资和回购情况;光伏项目并网接入申请受理情况;为光伏扶贫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支持情况等。
(三)相关价格及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光伏项目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地方政府出台的投资补助或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土地使用费用征收范围与征收标准情况;收取土地预处理费及其他费用摊派情况等。
(四)电量收购、电费结算及补贴支付情况。电力消纳措施制定情况;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或最低保障小时数执行情况;电费结算和补贴支付情况等。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增加相应监管内容。
五、时间进度
(一)部署准备阶段(1月-3月)。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监管重点,制定本地区光伏发电专项监管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6月)。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专项监管,全面汇总分析有关情况,查找突出问题,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形成本地区光伏发电专项监管报告,于6月底前报送市场监管司和新能源司。各地区实施专项监管期间,市场监管司和新能源司选择1-2个省份进行重点督查。
(三)总结评价阶段(7月-9月)。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存在问题的电力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市场监管司会同新能源司汇总分析各地区光伏发电专项监管报告,完成2017年度全国光伏发电专项监管报告,适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新能源司会同市场监管司研究完善光伏电站开发市场环境监测评价体系,进一步加强光伏年度规模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专项监管工作。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成立专项监管工作小组,由一名司局级领导担任组长。加强沟通配合,整合专业技术优势,形成监管合力,规范监管流程,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专项监管工作。
(二)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廉洁奉公,不得干预受检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受检单位提出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