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5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
上海市发改委下发关于印发上海市2015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沪发改环资〔2015〕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2015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上海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3月30日
上海市2015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
2015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全力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一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转型发展的关键一年。为落实国家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和部署,现制定本市2015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严格落实目标责任
要进一步认识当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已达到或接近上限,从现实国情、市情和需要出发,加强节能减排,实现低碳发展,努力走一条符合上海特点的发展经济与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双赢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全面完成全市及各领域“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
工作目标:2015年,全市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在450万吨标准煤以内,力争控制在400万吨标准煤左右;二氧化碳排放增量控制在870万吨以内,力争控制在780万吨左右;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5500万吨,单位生产总值(GDP)综合能耗、二氧化碳排放量比上年下降2%左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比上年各下降1%,完成国家下达的细颗粒物(PM2.5)浓度考核指标。
二、实施主动调整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一)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创新产业结构调整方法机制,自上而下推动调整。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专项、重点企业”,推进104区块提升、195区域转型及198区域调整。实施产业结构调整项目1000项左右,完成小型不锈钢冶炼加工、普通热轧、有色金属冶炼加工、布局不合理的有色金属压延、再生有色金属简单加工、104工业区块外危化生产企业和环境敏感区内的零星化工、淘汰类目录内橡胶和塑料制品、环境敏感区内以及排污不纳管的印染企业、淘汰类目录内生产工艺和设备等调整项目。基本实现四大工艺生产点数量压缩至2010年的50%左右、水泥产能压缩至700万吨、砖瓦专项完成调整、石材生产行业企业减半等调整目标。
(二)强化能效环保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能效、环保、安全、质量、产出等因素,进一步完善产业淘汰标准。禁止新建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等行业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根据国家要求,严格实施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排放标准。完善招商引资政策,优化建设项目的发展改革、环保、工商、税务、建设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建立纵横联动的协管体系。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能评环评管理制度,规范评估机构,优化审查流程。
三、着力优化能源结构,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三)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实行煤炭消费目标责任管理,严控煤炭消费总量。禁止销售、使用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本市地方标准的煤炭,依法强化煤质抽检、监管;禁止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完成分散燃煤(重油)锅炉和窑炉的清洁能源替代,基本取消经营性小茶炉、小炉灶等分散燃煤设施。力争完成漕泾电厂1号机升级改造示范项目,推进石洞口电厂“上大压小”工程前期工作。研究制订热电联产机组和集中供热锅炉等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新上耗煤建设项目煤炭减量替代实施方案,开展企业自备电厂燃煤小机组整合关停方案研究。
(四)支持发展和使用优质绿色低碳能源。落实天然气和外来电供应消纳,建成投运江苏如东—海门—崇明天然气管道工程、崇明燃机、南桥能源中心等重点工程。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新增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快推进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新增风电装机25万千瓦、光伏装机100兆瓦,因地制宜促进生物质能和地热能发展,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2%左右。
四、推进工业能效提升,加强工业环境治理
(五)加强工业节能降碳。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推行能效对标和能效提升计划,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推动重点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以绿色产业园区评价体系为指引,推进漕河泾、桃浦、临港、金桥等园区开展绿色产业园区试点。推动工业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体系,组织实施100家工业领域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评价,强化节能目标的逐层分解和考核评价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申请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运用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等成熟技术,大力实施工业节能技术改造工程,形成节能能力20万吨标准煤。依法加强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备案、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淘汰落后设备及落后产能等专项监察工作。
(六)推进工业清洁生产和污染减排。加快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推进完成100家左右重点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VOC)治理。提升燃煤设施污染治理水平,全面完成保留燃煤设施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加强工业扬尘污染控制,深化电力、钢铁行业的散装原燃料及废料堆场的整治和改造。加大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力度,制订发布《上海市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等文件。聚焦本市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等五大重点行业,对纳入涉及大气排放主要因子的重点企业,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五、强化交通节能减排,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七)着力优化交通结构。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深化“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完善公路交通网络,继续推进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客服体系完善、用户发展和应用拓展等工作。增加铁路对外通道,加强铁路系统与城市交通的衔接。完善空中交通网络,优化机队结构,淘汰老旧飞机20架以上。继续推进港口设施建设,积极发展沿海中转和海铁联运。坚持公交优先战略,推进“公交都市”建设,研究深化本市公交专用道设立和使用方案,新建137公里公交专用道,探索创建1-2条示范线路,中心城公共交通出行比重达50%以上。
(八)实施交通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促进运输船舶向大型化、专业化、清洁化方向发展,促进液化天然气(LNG)在水运行业的应用;加快绿色港口建设,开展设立长三角排放控制区研究,推进岸电应用,完成吴淞邮轮码头和洋山集装箱码头岸基供电建设。积极推广航空节油技术和措施,推进机场、铁路车站等交通场站实施低碳化改造。提升铁路技术装备水平和运输能力,发展节能低碳动车、动车组。鼓励发展低排放车辆,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等高效运输组织方式。实施运输车辆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应用,新增液化天然气(LNG)集卡500辆以上,进一步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完善加气站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
(九)强化交通节能减排管理。合理配置城市交通资源,严格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完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完善公交专用道非现场执法监控网。严格执行高污染车辆限行规定,完成剩余黄标车淘汰任务。推行交通节能调度,加快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实施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新车国Ⅴ标准,提升内河船舶燃油应用标准。基本建成简易工况法检测站点体系,加强在用车检测和监管。
六、深化绿色建筑行动,推进建筑节能降碳
(十)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新建民用建筑原则上全部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其中,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八个低碳发展实践区、六大重点功能区域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建民用建筑的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50%。大力推进建筑工业化,各区县政府在本区域供地面积总量中落实的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少于50%,其中装配式住宅200万平方米。全面完成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积极推行公共建筑能耗公示制度。大力推进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机关办公建筑能源审计100幢、实施能耗公示30幢、推进能效测评标识30幢,推广全装修住宅200万平方米。推广绿色施工,推进节约型工地建设。完善路灯管理长效机制,推广发光二极管(LED)路灯应用。
(十一)规范建设行业污染防控。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积极推进建筑工地安装扬尘污染在线监控系统。继续加强拆房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全市拆房工地降尘设备安装率达到85%。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中心城区文明施工达标率达到98%,郊区达到95%。推进码头、堆场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料仓与传送装置密闭化改造和场地整治。规范渣土等散装物料运输,加强密闭化、防遗撒管理和执法监管。继续提高道路保洁率和保洁质量,中心城区道路冲洗率达到75%以上,郊区县达到45%以上。大力推广屋顶绿化和立面绿化等立体绿化,推进林业建设养护。结合污水厂提标改造,强化污水厂废气治理,规范污泥处理和运输。
(十二)抓好公共机构和其他领域建筑节能降碳。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协调推进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10项以上。加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源计量统计和能耗定额管理,推进创建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36家,大力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加强商业、旅游、金融等重点用能企业管理,推进绿色旅游饭店、低碳大型卖场等创建工作。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严禁能源消费包费制,抓好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节能管理。
七、加快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强化污染治理措施
(十三)推进实施减排重点工程。完成燃煤电厂脱硝改造工程,加快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和石膏雨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强化大气污染治理,进一步落实能源、工业、交通、建设、农业、生活等六大领域的治理措施,完成分散燃煤(重油)锅炉和窑炉的清洁能源替代以及黄标车淘汰任务。加快建设污水厂网和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全面完成建成区剩余直排污染源纳管工作。加大村庄整治力度,重点推进郊区河道治理。强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完成15家畜禽养殖场的雨污分流、干清粪、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程,研究畜禽养殖场结构调整和总量控制方案。加大种植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深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大河道整治疏浚力度,加强秸秆焚烧治理。
(十四)完善防污治污机制。强化污染减排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实施“批项目、核总量”制度,坚持实施并完善“清洁发电,绿色调度”制度,探索污水输送优化调度。研究出台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和石膏雨治理实施方案,继续强化对重点减排单位的监督管理,完成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目标。加快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同步改善目标和措施的对接。
八、强化技术支撑,加快推广应用
(十五)加强技术创新。实施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和重点行业低碳技术创新示范工程,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及成套装备研发生产。开展高温超导技术在节能减排领域中的应用推广研究,实施水体污染治理与控制重大科技专项,突破化工、印染、医药等行业源头控制及清洁生产关键技术瓶颈。深化光化学烟雾和PM2.5的污染成因与控制对策研究,加快推进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农业源大气污染成因与对策、空气质量和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等一批重点项目的研究工作。建设国家环境保护复合型大气污染研究重点实验室。鼓励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多种形式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引导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投入。
(十六)加快先进技术和节能环保产品推广应用。研究节能低碳环保技术产品推广和产业培育的实施机制和方案,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产品进行升级改造。结合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制度,组织评审并推广100个左右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推广高效电机20万千瓦(含再制造电机6万千瓦),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电子商务建设。在钢铁烧结机脱硫、水泥脱硝和畜禽规模养殖等领域,加快推广应用成熟的污染治理技术。
九、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七)不断完善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制度。探索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和评价考核制度,将“十三五”目标进一步分解到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政府。进一步完善本市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和调查制度,组织编制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清单。进一步完善重点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和温室气体排放报送平台建设,提高对全市、行业、区县、重点单位碳排放情况的监管水平,建立碳排放监测预警制度。研究制定适应气候变化总体战略,评估本市水利、能源、交通等重点领域适应气候变化风险,分析评价气候条件对能源消耗的关联影响。
(十八)深入推进低碳试点示范。推进落实本市国家低碳省市试点各项任务,推进建设以低碳为特征的能源、产业、建筑、交通体系和低碳消费模式。编制发布上海市2014年度低碳发展报告。深入推进低碳发展实践区试点,扩大试点范围,推进实施一批重点节能低碳项目。继续推进社区开展低碳社区创建和试点示范工作。推进低碳产品认证、宣传等相关活动,鼓励碳足迹、碳标识等相关自愿标识行为。
(十九)深化碳排放交易。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碳排放交易各项工作的常态化管理。深化完善本市碳排放交易相关管理措施,研究制订碳排放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减碳项目减排量量化、部分行业基准线分配方法、碳排放交易新项目配额发放等相关制度以及碳排放相关标准,探索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公示制度。完善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和功能,积极探索借碳交易、碳质押、碳期货、掉期等相关创新型碳市场服务和产品,推进碳交易区域协作机制及区域市场建设。研究提出2016年本市开展碳交易的实施方案以及与国家全面开展碳交易的衔接方法。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
(二十)推进资源节约集约综合利用。加快推进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临港地区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等一批国家和本市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工作。继续推进工业、城建、生活、农业等领域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推进实施工业园区(开发区)循环化改造,加快推进本市废弃混凝土、粉煤灰、湿垃圾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研究,支持一批循环经济综合利用项目,继续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加大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宣传力度,加强节约用水,继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减少塑料购物袋和宾馆饭店一次性用品使用。
十、落实各项目标任务,强化区县企业责任
(二十一)区县政府对本区县节能减排降碳负总责。各区县要严格控制本区县能源消费增长,严格实施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应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抓好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和商业等领域节能减排降碳工程和管理。重点抓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节能环保准入、产业结构调整、绿色建筑及装配式住宅等市政府明确的工作任务,尽可能多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应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全面排查,对重点监控单位以及存在环境风险的单位进行检查,全面检查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等。
(二十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及时公开节能环保信息,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国有企业要积极发挥表率作用,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步纳入市属工业、建设、交通、商业等领域国资企业考核。市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领域重点用能单位下达年度节能和能耗总量控制目标,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制订年度节能计划,扎实推进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达标、能源和碳排放利用状况报告等工作。对考核为未完成等级的“万家企业”,应组织进行强制能源审计,责令限期整改。对企业节能减排方面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记入该单位的信用信息记录。继续推进万家企业及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审查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
十一、加强机制创新与政策引领,完善能力建设和执法监管
(二十三)推行市场化机制。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引导生产、购买、使用高效节能产品。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发展,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100个左右,积极培育“节能医生”、节能量审核、节能低碳认证、碳排放核查等第三方机构,推动节能产品、节水产品、光伏产品、风电设备等节能环保类产品认证;落实国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严格目标责任考核。电网企业要确保完成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电力用户要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二十四)完善财政金融价格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修订产业结构调整、建筑节能、清洁生产等专项扶持办法,努力促进资金投入与节能减排工作成效相匹配。完善节能减排与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信息共享联动机制,促进节能减排信息在金融机构中实现共享,作为综合授信和融资支持的重要依据。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加大对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强价格调控和收费政策改革,严格落实对限制类、淘汰类装置及单位产品能耗超标的生产装置的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认真执行燃煤机组环保电价政策。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实施差别化电价方案研究。
(二十五)谋划长远发展,提高能力建设。围绕节能减排降碳重点问题,组织编制全市及相关领域“十三五”节能低碳和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加强能源消耗、非化石能源开发、温室气体排放和污染物排放计量与统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降碳的计量、统计、监测、核查体系,确保相关指标数据准确一致。依托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上海),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基本实现本市重点用能单位一级能源计量数据的能耗在线采集、实时监测。研究制订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环境监察执法能力达到国家和本市标准化建设要求,确保监测系统连续稳定运行。完善法规标准,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依法查处违法用能排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深化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建立多领域、多层面的合作网络。
(二十六)动员公众积极参与。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节能减排降碳的积极性。加强政府信息公开,鼓励对政府和企业落实节能减排降碳责任进行社会监督。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举办节能宣传周、低碳日、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低碳志愿者队伍,大力倡导以节约、绿色和低碳为主题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参与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