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对下属各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
根据上级有关法规、本会章程,为加强学会对下属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学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和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1、上海市太阳能学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是学会领导下的一级不具法人资格的基层组织。专业委员会组织名称之前必须冠以上海市太阳能学会。
2、上海市太阳能学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学会章程,不能另外制订章程,不得直接发展和开除会员。
3、上海市太阳能学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终止须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市科协审查同意以及市社团管理局审核、备案和登记。
4、专业委员会的设立须从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太阳能科技发展及学会业务活动开展需要出发。不属太阳能科技领域的,不予设立。与已有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相近、相似的,也不予重复设立。
5、上海市太阳能学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下面不再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对外办公地点即为学会办事机构所在地。
6、上海市太阳能学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如需变更名称、调整本专业业务范围等,须由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告,并按本规定第 3 条办理。
7、 上海市太阳能学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在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和活动。所有工作和活动要坚持学术为主、会员为本。在开展学术活动的同时,积极开展 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革新活动,努力促进太阳能科技的繁荣发展和普及推广,促进太阳能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太阳能科技人才的成 长和提高,全心全意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
8、上海市太阳能学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 — 4 人,根据工作需要,其中可设常务副主任委员 1 人。正、副主任委员由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免,也可由专业委员会会议推选或提出动议,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主任委员应是本学科带头人,一般由学 会常务理事担任。领导班子成员应体现老中青三结合。凡属国家机关现职副处以上领导干部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部门批准。调整或更新领导班子,一般在 学会理事会换届选举前进行。
9、上海市太阳能学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不设银行帐号。科技咨询合同和各项财务收支由学会统一管理,单独记账。
10、学会定期或不定期考核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每两年组织一次评比先进专业委员会活动,并对先进专业委员会进行表彰和奖励。
11、对连续一年没有开展学术活动的专业委员会,学会给以批评,第二年仍无改变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更换该专业委员会主要领导。对专业委员会从事非太阳能科技领域业务活动并坚持不改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更换该专业委员会主要领导。
12、各专业委员会都要制订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并以此作为各专业委员会内部运行的规则。“工作条例”的制订和废止,须报学会审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