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组织机构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上海太阳能学会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及有关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1/2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要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 事会的成员要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能团结人,真正能理事。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 闭会期间负责行使理事会职责。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理事民主选举产生。由秘书长领导下的办公室具体负责办 理本会日常事务工作。
理事会的职责: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和检查所属机构或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9 、制定本会活动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变更和注销分支机构及内设机构,需由理事会作出决定,并报上海市科协审查同意后报上海市民政局批准。
专业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组织本学科或本专业的各个分支开展活动,工作委员会遵照理事会制订的本会活动计划进行工作,主动完成本会有关的各项任务,并主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理事会、专业委员会,每四年改选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迟举行。理事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副理事长、秘书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理事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
本会受上海市科协领导,挂靠上海交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