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太阳能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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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资产管理以及使用原则

录入时间:2008/8/22 作者/来源:admin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有关单位资助;
4、捐赠;
5、政府补助,科协拨款等;
6、其他合法收入。
本章程根据中国科协、上海市科协有关学会组织原则及《上海市社会团体组织通则》制订。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学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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